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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怎么办?

     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即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损害侵权中的受害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如果所受人身损害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同时还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第三人原因受伤,一方面可依侵权行为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可依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费用。因为工伤保险基金给付是单位和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后,作为单位职工应该享有的福利和保险赔付,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工伤,单位和职工履行了缴纳费用的义务,就应享有待遇。而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是基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发生的,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两者请求权基础不同,归责原则和权利保护范围不一样。

     因此,劳动者可以优先选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后在就工伤赔偿范围之外的损害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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