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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签订离职协议书后能反悔吗?

      员工与公司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问题(包括加班费、经济补偿等)等达成协议,领到补偿后又反悔去申请了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可以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双方约定的“一次性支付员工补偿金X元,该款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未结算的加班费等各项费用”、“双方无其他劳动争议”等规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尽管按规定计算,员工应得的加班费的数额高于实际得到的数额,员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员工对自己加班费权利的处分行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另外,如果员工主张公司对其存在胁迫行为,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胁迫其签订的离职协议书。否则,仲裁委对张某的主张不予采信。仲裁实践中,有些员工为了先拿到补偿,往往没考虑清楚就在离职协议书上签字,事后又后悔,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其主张很难再得到支持。笔者建议员工在签署有关文件前一定要咨询专业人员或查阅相关法律法规,自己不能接受的不签字,避免出现上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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