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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出辞职后,可否反悔撤销?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是形成权,已经到达即生效。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做出辞职的意思的表示,无需用人单位同意或者批准,通知期满后劳动关系就解除。法律为劳动者单方解除权设置三十日的预告期,其立法本意是在于约束劳动者的辞职权,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时间以寻找替代的人力资源,保障用人单位的正常用工秩序。由于劳动者单方的解除权是形成权,已经到达即生效,无法撤销,因此劳动者并不享受任意反悔撤销辞职的权利。劳动者事后的撤销行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状态并不因此而被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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