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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伪造解除协议欲“瞒天过海”,道源律师“步步为营”迫其撤诉

故事是这样的:


    南京某科技公司2014年8月创立,王某(女)在公司创立之初就加入公司,入职第一年王某主管公司财务和行政工作,并负责保管公章和财务章等,第二年公司新招聘了行政总监,此后王某主管财务工作,也不再负责保管公章。公司与王某签订两年期的劳动合同,期间为2014年9月4日至2016年9月3日。时间到了2016年7月,眼看王某的劳动合同将于9月期满,而此时公司创立时招聘王某的高管均已离职,公司现任高管均认为王某工作能力一般,不能适应公司未来发展的要求,遂决定不再与王某续签。考虑到王某毕竟是公司创立时的老人,公司高管要求HR童靴妥善处理好王某的劳动合同终止交接事宜。


     俗话说“请神容易送神难”,为了能妥善处理劳动合同终止交接事宜,公司HR童靴事先咨询了道源律师“送神”建议。由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届满前需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不再续签,并且公司与王某是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并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为防止王某因不满意终止劳动合同的结果,在劳动合同届满之前捣乱、扰乱公司的正常运营,或者借助怀孕、进入医疗期等合法方式,使劳动合同自动续延。道源律师给出的建议是:公司可在劳动合同到期日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不要提前告知以免发生意外。然鹅……,HR童靴不听话呀,觉得王某平日为人还不坏,应该不至于故意找公司的麻烦。公司的做法是这样的:2016年7月19日发起一个三方电话会议,包括公司副总、HR童靴、王某在内,在会议上公司副总告知王某王某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公司会依法支付其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也就是1.6万元经济补偿金;公司副总在电话会议上问王某对终止劳动合同有何意见或对补偿有什么要求,但王某明确回答“对终止合同没有其他要求,会配合进行工作交接”。会议结束后,我们的HR童靴拟定了两份打印版的《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协议的条款还是比较专业的)交给王某,并告知王某尽快签署,签署后交给HR童靴申请公司盖章。事后,我们的HR童靴多次催促王某签署《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但王某总是以说“自己还没细看协议内容”或“外出办事不来公司”等理由应付,一直拖着不签字。


     一晃到了7月底,王某还是没有签署协议,警觉的HR童靴见此状不妙,甚是捉急,赶紧请我所律师献计献策。我所律师认为,目前最重要的是要证明公司已经通知王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订的事实,至于王某是否签署《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则并无大碍,一方面在王某拒绝的情形下公司并无法强制其签署,另一方面即使王某不签署也不会影响双方劳动合同将于9月3日终止的法律后果,并建议HR童靴从四个方面着手,并注意取证:一是将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打印盖章,将原件以EMS快递方式邮递到王某在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的送达地址,同时将扫描件以电子邮件附件的方式发送给王某;二是将《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电子版以电子邮件形式发给王某,催促王某尽快签署;三是在8月底前适当的时候邮件通知要求王某办理离职交接相关工作;四是在9月3日将《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离职证明》以EMS快递方式邮递到王某在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的送达地址。


    我们的HR童靴这回听从了我所律师的建议,分别向王某发送了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电子邮件和EMS快递,以及签署终止劳动合同协议的电子邮件,并取得了告知王某签收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回执的谈话录音,在此期间王某对公司的邮件均未回复,也未就终止劳动合同提出过任何口头和书面的异议。按照工作安排,2016年8月24日,HR童靴向王某发放了要求其9月1日来公司办理离职交接的通知邮件,王某当日未回复,但在8月25日,公司突然收到王某的这样内容的一封回复邮件“根据我和公司7月22日达成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约定,我于8月15日已经离职,请公司尽快与我办理离职手续,其他事项请务必按照《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办理”。HR童靴和公司高管均不知所故,但再与王某电话联系时已经是无人接听了。公司无奈只得在9月3日再次通过EMS快递邮递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和《离职证明》,并通知王某公司将于9月份工资支付日向其支付二个月工资标准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不出意料,2016年9月5日,公司就收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邮寄的王某提起的劳动仲裁应诉材料,但意外的是王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万元,并提交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复印件作为证据,上面白纸黑字写着“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8月12日协商解除,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17万元。”落款时间2016年7月22日,单位(盖章)处有单位印章。


      意不意外!?惊不惊喜!?公司收到该份证据非常震惊,按照王某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终止合同经济补偿金依法应为1.6万元,怎么搞的变成了17万。案子涉及巨额的经济补偿金,这是个大事儿。由于进入司法程序,公司正式委托我所承办此案,接到公司委托后,我所召开会议讨论该案并委派承办律师处理此案。承办律师接手该案件后进行了缜密的分析,经过对比复印件印鉴,并考虑到王某长期保管公章以及财务工作中经常报请盖章文件的事实,初步判断《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上的印章为真实,那么该案件的主要抗辩理由就是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协议》非经公司合意是无效的,是王某以欺诈的方式取得。


     证据准备方面,承办律师主要从两个方面收集证据:一个是按照时间点,将公司与王某就劳动合同终止过程的全部材料予以整理排序,包括7月19日通知不续签合同的电话录音、《终止合同通知书》EMS邮件详细单和查询回执、《终止合同通知书》电子邮件公证保全、《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的电子邮件公证保全、《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回执签收的现场录音等;另一个是王某在公司任职期间保管和接触公章的部分证据,包括2015年10月王某签署的公章保管交接单、2016年7月、8月期间用章申请单等。


    后来,因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审理,王某直接向区法院提起诉讼,案件进入了法院诉讼程序。在第一次开庭的质证阶段,承办律师向法庭出示了上述全部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这条证据链可以证明公司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系因期满而终止,并不存在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事实依据和协商过程。另外,承办律师指出,王某在公司工作两年,月工资标准8000元,依法终止合同公司仅需要支付1.6万,因此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前,公司与王某另行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并同意支付王某17万经济补偿金,这有悖常理。承办律师当庭要求王某说明《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签订的背景以及原因,主审法官认可承办律师的辩论意见要求王某必须当庭回答,王某说:“在7月19日公司是通知我到期不续签合同了,但在7月20号,我接到省促进中心主任的电话, 要对公司使用的省级科研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理,并在7月份安排进行。由于省级科研资金当初是我申报办理的,所以省促进中心主任会与我联系。我当时就把情况向公司副总汇报了,公司副总说目前不宜进行监理,让我做做工作拖到十月份再说,因此公司副总承诺办成此事给我一笔额外补偿。后来我与省促进中心主任联系后,对方同意10月份再进行监理。公司副总为兑现承诺,7月22日上午,在他办公室打印一式二份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我先签字后公司副总拿去盖章后返还我一份。后来公司反悔不愿支付承诺的金额,我这才提起劳动仲裁。”


     从王某的陈述中承办律师敏锐的捕捉到一个关键信息“王某陈述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是先打印后盖章”。虽然公章很可能是真实的,但考虑到王某长期保管公章可能留有加盖公章的空白纸张,以及考虑到在7月底8月初期间王某仅有二次申请盖章机会,其未必有机会私自在伪造的协议上盖章,因此,承办律师果断决定当庭就《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公章的真实性和盖章的先后顺序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如果鉴定为先打印后盖章,则结合本案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法庭将不会支持王某的请求。而如果不申请司法鉴定,则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法院会让公司承担不利后果,即采信王某提交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真实有效,判令公司向王某支付17万元的经济补偿金,到那时就是满盘皆输,想翻案简直难于上青天。同时,承办律师考虑到,利用司法鉴定的期间,向本案的关键证人省促进中心主任进行调查取证,主动证明王某庭审陈述的关于公司与其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事实虚假。


     主审法官同意了承办律师的司法鉴定申请和延期补充举证的申请,决定休庭。


     庭审结束后,承办律师与省促进中心主任联系,并做了律师调查笔录,省促进中心主任证明“2016年7月20日,由于王某是公司项目的经办人,所以自己与王某进行了联系。事项是对公司科研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监理,时间没有限定要求,当时只说11月份前都可以。实际监理时间是在10月20日,监理过程是带专家去现场了解这个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时间大概为2个小时,不认可王某所说的情况”,取得该份证据后,承办律师及时向法院提交了调查笔录,并书面申请省促进中心主任作为关键证人出庭与王某质证。


     庭审结束后,承办律师受公司委托到所辖派出所进行报案处理,希望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外的方法寻找新证据或迫使王某感受到压力而主动撤诉。但是,派出所认为公司存在公章保管不善的过失,且事实未查明不予立案,只是传王某进行了一次询问。


      2016年11月初,法院组织二次开庭,并当庭出示了司法鉴定意见,其结论为:《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印章为单位同一印章盖印,但该协议属于“先朱后墨”,换句话说就是“先章后字”。这与王某一再强调的“先打印后盖章”相矛盾,也有违文书印鉴加盖的一般程序,至此,所有的证据都指向了王某在撒谎!阴谋即将被拆穿……年轻的主审法官义愤填膺,拿起小小的法槌,敲的当当响,庭上霎时极其肃静。法官沉默片刻,要求王某对此进行合理的说明,但是王某仍故作镇定,称无法解释,并说“我不认同鉴定结果,要求司法鉴定人员出庭,要求再次开庭”。庭后的第二天,公司收到了法院发来的撤诉通知,王某自知理亏,主动撤诉!


      童靴们,学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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